【作者:】 【来源:区审改办】 【发布时间:2017-09-30】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我要打印】 【关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的决定》(景府发[2017]6号)要求、参照《景德镇市行政权责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区本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要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1.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11项)
2.区政府决定补录、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6项)
3. 区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共计1项)
2017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