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12】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我要打印】 【关闭】
昌府字[2017] 2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31号)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景府字﹝2017﹞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环境和条件,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到2020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全区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 组织领导
为了顺利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特成立昌江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 长:张 英 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徐海新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孔 伟 区编办副主任
侯志军 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钱庭辉 区委农工部常务副部长
徐荣崽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徐攀奇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魏安稷 区法院副院长
程双梅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小珍 区发改委主任科员
王长江 区教体局副局长
凌 辉 昌江公安分局副局长
于丽娟 区司法局副局长
程红雷 区财政局副局长
邵同健 区就业局局长
刘呜波 区住建局副局长
杨冬柳 区农业局副局长
方长仁 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胡玉莎 区国税局副局长
段龙辉 区地税局副局长
吴松涛 区文化广电出版局文化馆馆长
文秀珍 区统计局副局长
徐志伟 区法制办主任
郑有明 区水务局副局长
陈爱珍 区总工会女工委主任
程添翼 团区委书记
汪金花 区妇联副主席
彭红英 区残联副理事长
楼兴进 区关工委副主任兼秘书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徐海清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一)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促检查等责任,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区民政局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季度更新、动态管理;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多种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分类进行救助保护。村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和动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加强其情感联系。
(三)落实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责任。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区教体局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其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定期联系制度和结对帮扶制度;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教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建立教师关爱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团队,在寒暑假期间定期走访、开展关爱服务。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在充分发挥公安、民政、教育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还应积极发挥综治、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税务、法制、扶贫开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奖励、问责办法,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总体安排予以部署和落实,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监督指导、摸底排查、教育关爱、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跟踪回访等关键环节和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发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五)发挥群团优势及社会力量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团区委要广泛动员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六)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加大对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引导和扶持建立关心关爱、救助保护的公益组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与留守儿童结成爱心帮扶对子。基层党组织要动员和鼓励党员带头参与志愿者工作,实现社会关爱帮扶时间和空间全覆盖。动员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
(一)建立发现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区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五、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组织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编办、区综治办、区委农工部、区网信办、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文广新局、区统计局、区法制办、区总工会、区妇联、共青团区委、区残联、区关工委等为成员单位的“昌江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统一领导这项工作的开展。积极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党组织作用,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作要求
区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部门间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负责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议定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及遇到的问题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和妇联、团区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区民政、区公安分局、教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和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阵地建设、队伍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二)发挥阵地作用,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儿童之家、寄宿制学校等关爱保护阵地建设,改善关爱保护设施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支持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区政府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场地和设备。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从事未成年人生活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矫治、医疗康复等救助保护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教育补贴政策,并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派好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的班主任和生活教师;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推进城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也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工作力量,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源头治理。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公安机关要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落户城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农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区域经济,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48号)精神,鼓励支持农民工创业、兴业。促进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乡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电商企业等在乡镇落地建设;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和土地托管,发展现代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进一步落实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优惠政策,落实金融、财税扶持政策,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投放规模和利用效率,吸引更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当前的脱贫攻坚、保障民生结合起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民脱贫致富,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数量。
(四)加强检查考核,强化激励问责。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五)积极营造氛围,广泛宣传引导。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QQ群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采取刊播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中来。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全面提高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区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昌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昌江区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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